无效的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有什么区别?
我在看合同的时候,看到了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我听说这两种条款都有可能无效,但不太清楚它们无效的情况有什么不一样。我就想弄明白,无效的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到底有哪些区别,这样以后看合同就能心里有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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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存在多方面的区别。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提前写好的、不跟对方商量的条款。免责条款则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也就是在合同里约定某些情况下自己不用承担责任。 从法律规定来看,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比如,商家在合同里写“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如果这种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利,那就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举个例子,如果一个装修合同里写着“装修过程中,施工方造成业主任何人身伤害,概不负责”,这种免责条款就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能免除施工方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责任。 从两者的区别来看,无效的格式条款更侧重于条款本身的拟定方式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合理设置,强调的是格式条款制定的不公平性。而无效的免责条款主要是基于对特定严重后果的法律限制,重点在于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一方通过免责条款逃避应有的法律责任。所以,在判断条款是否无效时,要根据不同的条款类型,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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