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不成立和无效有什么区别?


法律行为的不成立和无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看,法律行为不成立指的是该行为在客观上不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就像盖房子没有把基础打好、材料没备齐,房子根本没盖起来一样,这个行为压根就没在法律上形成一个完整有效的行为。而法律行为无效则是说这个行为虽然在形式上具备了法律行为的样子,但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等,法律不承认它的效力,就好比房子虽然盖起来了,但因为违反了建筑规范,不能正常使用。 其次,产生的原因不同。法律行为不成立主要是因为缺乏行为成立的基本要素,比如合同中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没有对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如果双方连订立合同的基本形式和意思表示都没完成,合同就不成立。而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往往是行为本身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后,法律后果也不一样。法律行为不成立的后果通常是该行为不存在,双方不需要按照这个“未成立”的行为去履行义务。如果一方因此有损失,可能会按照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比如一方为了订立合同付出了一定成本,但因为对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的损失。而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是自始无效,就好像这个行为从来没发生过一样。双方要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如果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在无效的买卖合同中,卖方要返还买方支付的货款,买方要返还货物,如果货物已经使用无法返还,就要折价补偿给卖方。总之,法律行为不成立和无效在多个方面都存在差异,准确区分它们对于正确处理法律事务非常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