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和名称权的区别是什么?


姓名权和名称权都属于人格权的范畴,但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权利主体不同。姓名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也就是每一个具体的个人。比如张三、李四,他们都拥有自己的姓名权。而名称权的主体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像各类公司、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比如XX有限责任公司、XX协会等,它们享有名称权。 其次,命名规则不同。自然人的姓名通常由姓和名组成,大多遵循传统习俗,且自然人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可以选取其他姓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则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登记管理办法来确定,一般要包含所在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内容,并且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再者,权利内容不同。姓名权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变更权。自然人有权决定自己叫什么名字,也可以使用自己的姓名进行各种活动,同时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还能变更自己的姓名。而名称权除了名称决定权、使用权和变更权外,还具有转让权。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最后,保护程度不同。在法律保护上,对于姓名权的保护更注重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个人身份识别。对于名称权的保护则更侧重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商业信誉。因为名称往往与商业活动紧密相关,名称被冒用可能会对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