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有什么区别?


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是民事诉讼中共同诉讼的两种类型,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从定义上看,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通俗来讲,就是这些人在同一个事情上有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必须一起处理。而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简单理解就是大家的案子有相似之处,放在一起审更方便。 在诉讼标的方面,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例如,在继承纠纷中,多个继承人对同一处房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争议,他们的诉讼标的就是这一处房产的继承权利,是同一个。而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比如,多个消费者购买了同一厂家生产的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他们都起诉厂家要求赔偿,每个消费者的诉讼标的虽然都是因商品质量问题要求赔偿,但彼此之间是相互独立的。 当事人的关系也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是紧密相连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比如在合伙纠纷中,一个合伙人的诉讼行为得到其他合伙人认可,就对全体合伙人有效。而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各自的诉讼行为仅对自己发生效力。就像前面提到的消费者起诉厂家的例子,每个消费者的诉求和主张都是独立的,不会影响其他消费者。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