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撤回和撤销有什么区别?
我在和别人谈生意签合同的过程中,对方发了个要约过来,之后又说要撤回还是撤销,我有点搞不清楚这俩有啥不一样。想知道在法律上,要约撤回和撤销到底有啥区别,对我这边权益有啥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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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回和撤销是合同法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 首先来了解一下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通俗来讲,就是你想和别人做买卖,把交易的条件告诉对方,这就是发出了一个要约。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取消要约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这意味着,只要在要约还没到对方手里或者和要约同时到对方手里的时候,要约人就可以把要约收回来,不让它生效。 要约撤销,则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也就是说,在要约已经到了对方手里且生效了,但对方还没答应接受这个要约的时候,一般情况下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存在上述两种特殊情况时就不能撤销。 简单总结一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并且,要约撤销有一定的限制条件,而要约撤回相对限制较少。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在商业活动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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