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许可与吊销许可有什么区别?


撤销许可和吊销许可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性质、原因、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性质上来说,撤销许可主要是对行政许可行为的一种纠错机制。它意味着该行政许可自始就不应该被授予,也就是这个许可从一开始就是不合法的。而吊销许可则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是因为被许可人在获得许可后,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从而对其进行的一种制裁。 其次,两者作出的原因不同。撤销许可通常是由于行政机关的过错,比如在审批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情况,或者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例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企业的生产许可申请时,没有认真审查企业提交的虚假材料就给予了许可,之后发现问题就会撤销该许可。吊销许可主要是因为被许可人在获得许可后有严重的违法行为。比如,一家食品企业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被查出长期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生产食品,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相关部门就可能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 最后,它们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撤销许可后,该许可自始无效,即从许可颁发那一刻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被许可人基于该许可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可能都需要重新审视和处理。而吊销许可前,被许可人的行为在许可有效期内是合法有效的,吊销许可后,被许可人将失去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资格,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可能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对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作出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其中就包括吊销许可证件等。这为吊销许可这种行政处罚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