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与劳动鉴定有什么区别?


工伤鉴定和劳动鉴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从定义来看,工伤鉴定主要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是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对其工伤有关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的等级鉴定。而劳动鉴定的范围更为广泛,它包括对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导致的劳动能力状况进行的鉴别和评定。 在鉴定标准方面,工伤鉴定有专门的《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该标准详细规定了工伤致残的各个等级划分依据。例如,一级伤残为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十级伤残则是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而劳动鉴定中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与工伤鉴定标准不同,它会综合考虑各种疾病对劳动能力的影响。 鉴定机构也有所不同。工伤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鉴定的机构相对更灵活一些,根据不同的鉴定需求可能由不同的部门或机构组织实施。 适用范围上,工伤鉴定仅适用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而劳动鉴定适用于各类人员,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等因工或非因工负伤、患病等需要评定劳动能力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工伤鉴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这些规定明确了工伤鉴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