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民事欺诈和双方虚假意思表示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个民事合同问题时,发现合同里可能存在可撤销的民事欺诈或者双方虚假意思表示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比如在法律后果、构成要件这些方面,想了解一下这两者的差异具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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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民事欺诈和双方虚假意思表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理解。可撤销的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一方通过欺骗手段让另一方做出了原本不会做的决定。而双方虚假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双方都清楚这个表示不是真实想法,只是表面上这么做。 在构成要件方面,可撤销的民事欺诈要求欺诈方要有欺诈的故意,并且实施了欺诈行为,受欺诈方因为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了意思表示。例如,商家故意夸大产品功效,消费者信以为真购买了产品,这就可能构成可撤销的民事欺诈。双方虚假意思表示则强调双方的通谋,即双方都有虚假表示的故意,并且达成了一致。比如,为了逃避债务,双方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从法律后果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旦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对于双方虚假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也就是说,虚假意思表示的行为直接无效,而隐藏行为要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判断效力。 此外,在举证责任上也有所不同。在可撤销的民事欺诈中,通常由受欺诈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行为。而在双方虚假意思表示中,主张该行为无效的一方需要证明双方存在通谋和虚假表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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