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和挪用公款有什么区别?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都是涉及公共财产的犯罪行为,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其次,在犯罪目的方面,贪污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也就是行为人希望将公共财物永远地据为己有,不再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暂时使用公款,通常是打算以后归还的。 从行为方式来看,贪污罪通常表现为通过伪造账目、涂改单据等手段来掩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事实。而挪用公款罪主要是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一般不会采取销毁账目等使公款难以归还的手段。 在法律依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了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总的来说,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在多个方面存在差异,准确区分它们对于正确定罪量刑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