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办法之间有什么区别?

我在看一些文件的时候,老是看到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办法这些词,感觉它们好像都和规定有关,但又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有啥不一样。我想知道它们之间的区别到底在哪,各自都有什么特点,适用范围是怎样的,谁能给我讲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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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办法都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法律通常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法律相抵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它的效力仅次于法律。比如《物业管理条例》等。《立法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依据《立法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条例通常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它可以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一般来说,条例的内容更为具体、详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办法一般是对有关法令、条例、规章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或者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具体的规定。办法的内容通常比条例更加细化,更侧重于解决实际问题的操作层面。例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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