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和发票有什么区别?
我在生活中经常会收到收据和发票,但是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不同。有时候商家给我开收据,有时候又开发票,我想知道这两者在法律上到底有啥区别,各自有什么作用,对我来说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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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和发票都是交易中的重要凭证,但它们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定义不同。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而收据通常是单位或个人在收付款项时开具的证明,是一种收讫款项的凭据。 从用途上看,发票具有重要的税收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企业在进行成本核算、抵扣税款等财务处理时,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发票作为凭证。例如,企业购买办公用品取得的发票,可以作为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收据一般只能证明款项的收付,不能用于税务抵扣。比如,我们在向他人借款时,收到对方出具的收据,它仅能证明借款这一事实和款项的交付,但不能用于任何税务方面的操作。 在法律效力方面,发票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如果发生交易纠纷,发票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证明交易的真实性、金额以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等。而收据虽然也能证明款项的收付,但对于交易的具体细节证明力相对较弱。例如,购买商品后发现质量问题要求退换货时,发票可以明确商品的型号、价格等信息,而收据可能只显示了收款金额。 从开具主体来看,发票通常由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而收据的开具主体更为广泛,除了企业外,个人、行政事业单位等在收到款项时都可以开具收据。 最后是格式和内容。发票有严格的格式要求,必须包含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或服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内容。而收据的格式相对灵活,内容一般包括收款单位、收款金额、收款事由、收款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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