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区别在哪里?
我因为一些法律上的事儿,涉及到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适用条件、执行方式这些方面,想了解一下两者之间具体的区别,好弄明白自己面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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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都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从适用条件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一般是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情形。简单来说,监视居住通常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存在特殊情况不宜逮捕时采用。 在执行地点上,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居住,不过要遵守一定的规定,比如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而监视居住一般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限制程度方面,取保候审相对限制较小,被取保候审人在遵守规定的情况下,活动范围相对自由一些。而监视居住的限制程度更高,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等。 期限上也有所不同,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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