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有什么区别?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适用条件方面。取保候审通常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况。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一些,一般是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其次是限制程度上。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规定。如果公检法机关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等一项或者多项规定,被取保候审人也应当遵守。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要遵守类似取保候审的部分规定外,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相比之下,监视居住的限制程度更高。 最后是执行方式。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可以在自己居住的市、县内正常生活,但要遵守相关规定。监视居住也由公安机关执行,一般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