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与二审抗诉有什么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和二审抗诉都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但二者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抗诉的对象不同。二审抗诉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也就是说,当一审判决或裁定还没正式生效时,检察院如果认为存在问题,就可以提出二审抗诉。例如,甲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在一审判决未生效前就可以进行二审抗诉。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像乙的案件已经判决生效且执行了一部分,这时如果发现存在错误,检察院就可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其次,抗诉的权限不同。二审抗诉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必须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才有权提出。基层人民检察院没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权。 再者,审理的程序不同。对于二审抗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后,抗诉的期限不同。二审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抗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抗诉期限为五日。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没有期限限制,只要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抗诉。 这些区别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法对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程序和权限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了司法监督的有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