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有什么区别?

我打算申请商标,听说有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这两个说法,但不太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我想知道在时间、主体、理由这些方面,它们分别有啥不一样,了解清楚才能更好地应对可能出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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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异议
  • #商标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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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首先是两者的定义。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也就是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商标争议则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在提出时间上,商标异议是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内提出;而商标争议是在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从提出主体来看,商标异议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商标争议的主体则是在先商标注册人,也就是只有商标已经注册的人才能提出争议。 提出的理由也有所不同。商标异议的理由可以是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缺乏显著性,也可以是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等;商标争议主要是因为争议商标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 依据的法律条文方面,商标异议主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争议主要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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