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有什么区别?

我想申请一个商标,但是不太清楚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这两个概念。我想知道它们之间具体有什么不同,比如在时间、申请主体、适用情形等方面,了解这些区别对我申请商标应该有帮助,所以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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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异议无效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是商标注册过程中两个不同的程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定义和目的不同。商标异议是指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内,任何人认为该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反对意见。其目的是阻止商标的注册,保证商标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获得注册。而商标无效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目的是撤销已经不合法的注册商标。 其次是申请主体不同。对于商标异议,任何人均可提出,这里的“任何人”包括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等。而商标无效的申请主体,在不同情形下有所不同。以绝对理由(如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申请无效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提出;以相对理由(如与在先权利冲突)申请无效的,一般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再者是申请时间不同。商标异议的申请时间是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一旦超过这个时间,就不能再提出异议申请。而商标无效宣告,除了恶意注册驰名商标不受时间限制外,一般是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还有是审查机构不同。商标异议由商标局进行审查,商标局会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做出裁定。而商标无效宣告,如果是商标局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由商标局作出决定;如果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无效,则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审理和裁定。 最后是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商标异议成立,该商标将不予核准注册。而商标无效宣告,如果被宣告无效,该注册商标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商标权从一开始就没有产生,商标所有人之前基于该商标所进行的商业活动可能会受到影响,并且要对之前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这些区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商标异议的相关程序,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商标无效宣告的情形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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