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后离婚该怎么处理?


在处理拆迁过后离婚的相关问题时,主要涉及到的就是拆迁补偿款以及安置房等财产的分割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是指一方的婚前财产等特定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拆迁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因拆迁获得的补偿款、安置房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说,如果夫妻双方对一套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进行拆迁后获得了一笔补偿款,在离婚时,双方可以先自行商量如何分配这笔补偿款,如果商量不成,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决。 要是拆迁的房屋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但是在拆迁过程中考虑到了夫妻另一方的人口因素等给予了一定的补偿份额,那么另一方对于这部分补偿是享有权益的。例如,婚前一方的房屋拆迁,按照当地政策,因另一方的户口在该房屋内而给予了额外的安置面积,那么这部分额外的安置面积对应的权益另一方是可以主张的。 另外,如果拆迁协议中有关于家庭成员具体权益的约定,那么也要按照协议来处理。比如拆迁协议明确规定某套安置房归某个家庭成员所有,在离婚时就应尊重该约定。 总之,拆迁过后离婚时财产的处理要根据拆迁房屋的性质、拆迁政策以及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并且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合理分割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