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是要到户籍地还是到所在省呢?


在我国,起诉离婚时确定管辖法院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这涉及到是要到户籍地还是所在省份的法院进行起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通常就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是同一个地方,那么就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离婚。比如,夫妻双方的户籍都在A市,且一直居住在A市,那么起诉离婚就可以向A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然而,如果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地方居住,并且满足经常居住地的条件,就应该向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例如,被告户籍在B省的某城市,但已经在C省的某个城市连续居住了一年以上,那么原告起诉离婚时,就应该向C省该城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而不是向被告在B省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比如,被告因犯罪被监禁在某监狱,原告就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综上所述,起诉离婚不一定是要到户籍地,也不一定是在所在省份,而是要根据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以及一些特殊情况来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不确定管辖法院,可以咨询当地的法院或者专业的律师,以确保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