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否需要交车位费?
我家是拆迁安置房,小区有地下停车位。物业说要收车位费,但我觉得拆迁安置的房子不该再收这个钱。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讲,拆迁安置房到底需不需要交车位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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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拆迁安置房是否需要交车位费这个问题时,我们要先明确几个关键概念。车位费通常包含两种,一种是车位的租金,另一种是车位的管理服务费。车位租金是使用车位的费用,就好比我们租房子要交房租一样;而车位管理服务费是物业对车位进行清洁、维护、安保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如果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要收取车位费,那么业主一般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来缴纳。 对于拆迁安置房,如果小区的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或者第三方,那么他们有权将车位出租并收取租金。业主使用车位,就相当于和车位产权人形成了租赁关系,自然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而物业对车位进行管理服务,也是需要成本的,所以收取管理服务费也是合理的。 不过,如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比如利用小区公共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车位,那么收取的车位费在扣除合理成本后,收益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这种情况下,是否收取车位费以及费用的使用,需要通过业主大会来决定。所以,拆迁安置房是否要交车位费,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车位的产权归属、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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