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是否应该收取停车费?
我住在安置房小区,最近物业说要开始收停车费,我不太理解。安置房本来就是给我们这些特定人群的住房保障,怎么还要收停车费呢?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看,安置房到底该不该收停车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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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判断安置房是否应该收取停车费,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要弄清楚小区停车位的权属问题。 如果停车位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而物业服务合同中如果约定了停车服务相关内容,并且经过了合法的程序,比如业主大会的同意,那么物业是可以收取停车费的。这部分停车费通常是用于停车位的管理、维护等相关费用支出,收取后也应该归全体业主共有,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要是停车位是开发商所有,比如开发商在建设时规划的有产权的停车位,那么开发商有权对停车位进行出租或出售等经营活动,也就可以收取停车费用。此时,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一种租赁或者买卖的合同关系,具体的收费标准和方式等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来执行。 另外,即使物业有收取停车费的权利,也必须遵循相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所以,物业收取停车费的标准应该是合理的,并且要向业主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如果业主认为物业收取停车费不合理,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与物业进行协商,或者向相关的物价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等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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