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是否适用于善意第三人?
我有个事儿不太明白,我把东西质押给别人,结果后来发现接受质押的人把东西又转给了别人,听说那个人是善意第三人。我就想知道,在这种质押的情况下,适用于善意第三人这个说法吗?我能不能把东西要回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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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是否适用于善意第三人,需要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善意第三人”和“质押”这两个概念。善意第三人指的是在交易中,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存在某种影响交易效力的瑕疵,并且是出于善意进行交易的人。质押则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对于质押,如果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将质押财产转质给善意第三人,当满足上述善意取得的条件时,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质权。例如,质权人把质押的物品转卖给了一个不知情的人,这个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并且拿到了物品,那么这个不知情的人就可能构成善意第三人,在一定情况下他可以取得相应的权利。 但是,如果不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比如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质权人没有处分权,或者没有支付合理价格等,那么质押就不适用于该第三人,出质人仍然有权追回质押财产。 所以,质押是否适用于善意第三人,关键要看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实际生活中遇到这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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