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电梯广告招商是否需要业主配合?
我所在小区物业打算在电梯里进行广告招商,我不太清楚这需不需要我们业主配合。要是需要配合的话,我们要做什么呢?不配合又会怎样?想了解下物业在电梯广告招商这件事上,业主配合与否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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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物业电梯广告招商是否需要业主配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首先,电梯属于小区的公共设施,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这就好比大家一起买了一套房子,房子里的公共区域是大家共同拥有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电梯广告招商这种经营管理业主共有部分的行为,实际上是在对业主共有的电梯空间进行使用和收益。 从法律角度来说,物业进行电梯广告招商并不一定需要业主逐一配合去完成招商的具体操作。但是,物业必须获得业主的授权或者通过业主大会的同意。因为电梯作为业主共有的部分,其经营收益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电梯广告招商就属于此类重大事项。 如果物业未经业主同意擅自进行电梯广告招商,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停止该行为,并将已经获得的收益归还全体业主。相反,如果物业通过合法程序,如召开业主大会并获得多数业主同意后进行招商,那么业主从法律层面上应该在合理范围内给予一定的便利和支持,比如不故意阻碍广告的安装等。但这种支持并非是直接参与招商过程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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