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使用公共收益需要业主签字吗?
我所在小区的物业最近打算用公共区域的收益来做一些事情,但没跟我们业主商量。我想知道,物业要是用这些公共收益,需不需要我们业主签字同意呢?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希望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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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使用公共收益是否需要业主签字,这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小区的实际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公共收益的概念。小区公共收益是指利用小区公共部分进行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像电梯广告收益、公共场地停车费等。这些收益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因为小区的公共部分是业主们共有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物业要使用公共收益,通常需要经过业主的同意。一般来说,对于一些重大的使用事项,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当业主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才可以使用公共收益。这种情况下,虽然不是要求每个业主都签字,但需要遵循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 然而,如果只是一些小额的、日常的公共收益支出,并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使用范围和方式,物业可以按照合同规定进行使用,可能不需要每次都经过业主签字。但物业依然有义务定期向业主公开这些收益的使用情况。 所以,简单来讲,如果是涉及重大的公共收益使用,大概率需要通过业主大会等法定程序决定,相当于间接获得业主同意;而小额日常使用按合同规定执行,不过都要保障业主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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