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是否有权利对公共区域进行改造?


在探讨物业是否有权利对公共区域进行改造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公共区域的概念。小区的公共区域是指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和使用的区域,像小区的花园、走廊、电梯间等都属于公共区域。 从法律层面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而第九百四十二条又指出,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但这里所说的经营管理并不等同于可以随意对公共区域进行改造。 物业对公共区域进行改造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所以,物业并没有擅自对公共区域进行改造的权利。如果物业要对公共区域进行改造,必须要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且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获得相应比例业主的支持。否则,物业的改造行为就可能构成对业主权益的侵害。一旦业主发现物业未经合法程序进行改造,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停止改造行为并恢复原状。如果协商不成,业主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