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反诉规定是怎样的?
我在参与一个经济仲裁案件,我是被申请人这一方。现在我有些想法想要提出反诉,可又不太清楚这方面具体规定。想了解在经济仲裁里,关于反诉有哪些详细规定,在什么时间、什么条件下能提出反诉,希望能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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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经济仲裁程序中,仲裁被诉人向仲裁申请人提出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本诉申请人仲裁请求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首先,从主体上看,反诉必须由仲裁本诉的被诉人向仲裁本诉的申诉人提起 。也就是说,谁是被申请人,谁才有资格提出反诉,并且反诉对象得是原本的申请人,主体一定要准确、合格。 其次,时间上有要求。一般要在案件受理后,庭审辩论结束前提起。如果在庭审辩论结束后才提起,仲裁庭通常会告知提起人另案起诉。 再者,时效方面也很关键。仲裁时效一般为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 ,如果超过这个时效提出反诉,很可能会面临不被受理或者被驳回的结果。 另外,反诉要有独立性,即便本诉撤诉了,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而且,反诉还需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本诉,那反诉也就无从谈起了。这是因为反诉的目的在于吞并或抵销申诉人提出的仲裁请求 。基于这些特点,法律规定可以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这样既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又有利于查清事实。 法律依据方面,虽然《仲裁法》没有明确像民事诉讼那样详细规范反诉的条款,但在实践中,经济仲裁反诉是遵循上述这些普遍认可的规则。并且各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会有具体规定。 在提起反诉时,必须向仲裁庭递交仲裁反诉书,要写明反诉人、被反诉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还要写明反诉的具体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相关概念: 反诉: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与原仲裁请求有牵连关系的独立请求。 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在这个期限内行使权利,仲裁机构才会受理,超出则可能不受理或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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