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所在单位统一调高公积金月缴存额但未达到标准怎么办?
我们单位统一调高了公积金月缴存额,可我发现没达到我了解到的标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也不知道单位这样做合不合法。我想知道遇到这种情况我该采取什么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单位又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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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解释一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概念。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由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再加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部分构成,单位缴存部分同样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来计算。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如果职工所在单位统一调高公积金月缴存额但未达到规定标准,这可能涉及违反相关法规。职工可以先与单位进行沟通,了解单位未足额缴存的原因。若沟通后单位仍不解决问题,职工可以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职工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公积金缴存明细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单位按照规定标准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其法定义务,职工有权要求单位履行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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