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自杀被抢救,医疗费该由谁支付?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听说有个同事上班的时候自杀被送去抢救了。现在关于医疗费该谁出大家说法不一,我就挺好奇这种情况下,从法律层面来讲,医疗费到底该由谁来支付呢?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可能出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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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自杀被抢救,医疗费的支付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一般情况下,如果该员工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自杀行为不属于当地医保政策明确排除报销的范围(比如一些地方规定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等产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同时其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相关规定,那么从理论上可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应部分。《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然而,现实中很多地方出台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确实将自杀自残所产生的医疗费排除在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外。 再说工伤方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而自杀通常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不过,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自杀行为是因为工作原因直接导致,比如受到领导恶意辱骂、工作遭受极大不合理压力等特殊情况,经认定符合工伤条件的,那么治疗费用可按工伤待遇处理。若单位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则由单位承担相应费用。 另外,如果员工自杀后家属与医院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比如家属在治疗方案及相关告知书上签字等),在医保不报销且不属于工伤等其他支付渠道的情况下,家属可能需要承担支付医疗费的责任。 总之,员工上班自杀被抢救的医疗费支付,要综合医保政策、工伤认定情况以及是否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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