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最近公司有些变动,我担心会面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想了解一下,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哪些具体情形下,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来解除劳动合同呢?主要是想清楚知道自己所处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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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下是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首先,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这里说的医疗期,就是法律给劳动者生病或非因工受伤后用来治病修养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结束后,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单位就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比如小李生病住院几个月,医疗期结束后身体没办法再做原来的工作,单位给他换了轻松点的岗位他也无法胜任,这时单位就得提前书面通知。 其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比如小张工作能力不足,无法完成工作指标,单位安排他参加培训学习,或者给他换了个更适合的岗位,但他还是不能胜任,这种情况下单位也得提前书面告知。 最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像公司因经营困难要大规模裁员、整体搬迁到外地等情况,和员工协商变更合同(比如调整工作地点、岗位等)没谈成,就得提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概念: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不能胜任工作: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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