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拆除房屋的程序有哪些规定?


强制执行拆除房屋是一个涉及公民重大财产权益的严肃执法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主要步骤和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接着是催告。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然后是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之后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若当事人在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行政机关可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等内容。 对于公告环节,《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最后是实施强制执行。在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也要遵循相关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