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拆迁到征收的行政法规演变是怎样的?
我遇到了涉及房屋征收的事情,不太清楚现在的征收规定和以前的拆迁规定有啥不同,想了解从拆迁到征收的行政法规到底经历了怎样的演变,这些演变对我们普通老百姓有啥影响,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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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拆迁到征收的行政法规演变是我国法治进步的一个体现,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个过程。 在早期,我国关于房屋拆迁主要依据的是2001年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个条例中,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的角色定位相对模糊,存在拆迁人以盈利为目的推动拆迁工作,容易引发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在拆迁补偿方面,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等内容不够完善,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有时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随着社会发展,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部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从“拆迁”到“征收”的重大转变。从概念上来说,征收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强制取得公民、法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而拆迁更多是在商业开发等背景下的拆除房屋行为。 从法律依据上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了征收的主体只能是政府,强调了公共利益的前提条件。条例第八条规定了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列举了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等六种情形。同时,在补偿方面,该条例也进行了优化,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这使得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这种从拆迁到征收的行政法规演变,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规范了政府的行政行为,让整个过程更加透明、公正,也更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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