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股东的执行异议判决是怎样的?


追加股东的执行异议判决,是在执行程序中,当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时,股东提出执行异议,法院针对该异议所作出的判决。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背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比如,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又或者,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法院在作出追加股东的执行异议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一方面,会审查股东是否存在需要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比如是否存在未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法院会依据相关证据来判断股东的出资情况,这些证据可能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凭证、银行流水等。另一方面,法院也会审查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如果执行程序存在瑕疵,可能会影响判决结果。例如,申请执行人在申请追加股东时,是否按照法定程序提交了相关材料和申请。 关于判决的效力,一旦判决生效,如果是支持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判决,那么股东就需要在相应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需要按照判决履行义务,如果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股东的财产。如果判决驳回了申请执行人追加股东的请求,那么申请执行人不能再以相同的理由和事实要求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如果有新的证据或事实,仍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是有相应的救济途径的。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所以,如果收到追加股东的执行异议判决后,觉得判决不合理,一定要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