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追加执行股东异议是否要开庭?

我在一个执行案件里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提出了异议。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是否要开庭审理,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追加执行股东异议这事儿,有没有规定必须开庭,还是有其他处理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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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加股东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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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追加执行股东异议是否要开庭,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要明白追加执行股东异议是什么意思。当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认为公司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从而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时,如果股东对此有不同意见,就会提出异议。这是为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让其有机会对追加行为表达自己的看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法院应当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以及股东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对于审查方式,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必须开庭。一般来说,如果案件事实比较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法院可能会通过书面审查的方式来处理。也就是说,法院会查看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明股东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证据,以及股东提出异议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然后根据这些材料直接作出裁定。 然而,要是案件存在一些复杂的情况,比如双方对事实存在较大争议、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难以判断等,执行法院通常会选择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可以让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进行举证、质证等诉讼活动,这样有助于法院更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情况,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定。所以,追加执行股东异议不一定都要开庭,要视案件的具体复杂程度和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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