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是否应当办理房屋过户?


在讨论拆迁方是否应当办理房屋过户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的情形。首先,房屋拆迁通常涉及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如果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拆迁方有办理房屋过户的义务,那么拆迁方就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履行。因为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双方都要遵守其中的条款。一旦拆迁方不按照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就构成了违约行为。被拆迁人可以依据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拆迁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继续履行办理过户的义务、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等。 然而,如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没有明确提及拆迁方办理房屋过户的事宜,那么就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一般来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房屋产权转移的重要环节,从公平和合理的角度出发,如果拆迁方给予被拆迁人产权调换的房屋,那么协助被拆迁人办理过户手续也是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合理要求。虽然法律可能没有明确强制规定拆迁方必须办理过户,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拆迁方也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如果拆迁方拒绝办理过户或者不提供协助,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与拆迁方沟通,要求其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协商不成,被拆迁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寻求行政部门的帮助。同时,被拆迁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被拆迁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交付的证明等,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