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查封人和抵押权人谁有优先受偿权?
我遇到个事儿,有个债务人欠我钱,我是第一个申请查封他财产的。但后来发现他的财产之前已经抵押给别人了。现在到了执行阶段,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是我这个第一查封人优先受偿,还是那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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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第一查封人和抵押权人谁优先受偿的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白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债务人把房子抵押给了银行来贷款,当债务人还不上钱时,银行有权把房子卖掉,用卖房子的钱来优先偿还自己的贷款。这一权利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而第一查封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第一个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查封的债权人。查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财产,确保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具有法定的优先性。也就是说,在债务人的财产上同时存在抵押权和查封措施时,抵押权人通常优先于第一查封人受偿。这是因为抵押权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在债权实现上的优先地位,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即使第一查封人先对财产进行了查封,但只要抵押权合法有效,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就抵押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只有在抵押权人受偿后,有剩余的财产,才轮到第一查封人等其他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受偿。所以,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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