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食品经营者合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凭证,办理该证有一套明确的流程。 首先是申请前的准备工作。申请人需要具备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同时,要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等。 接下来是申请阶段。申请人需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然后是受理环节。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之后是审查环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会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最后是决定与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准予经营许可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若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些流程规定依据的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保障食品经营活动的规范和食品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