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探望权有哪些形式?
我和前妻离婚后,孩子归她抚养,我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但我不知道具体可以通过哪些形式来行使这个探望权,是只能去前妻家看孩子,还是可以把孩子接出来玩?我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行使探望权的形式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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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通俗来讲,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看望子女的权利。这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项法定权利,目的是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与子女保持一定的联系和交流,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关于行使探望权的形式,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的、统一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探望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看望式探望,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这种探望方式时间较短,方式较为灵活,但是不利于探望人和子女进行深入的交流。比如,周末你可以去前妻家,和孩子待上几个小时,陪孩子聊聊天、做做游戏。二是逗留式探望,即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将未成年子女领走并按时送回。这种探望方式时间较长,能够让探望人和子女有更多的相处时间,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例如,你可以在寒暑假期间,把孩子接到自己家中住一段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也就是说,探望权的行使方式首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再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同时,如果探望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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