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是什么意思?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时,看到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这两个概念,但不太明白它们具体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这两者的含义分别是什么,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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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都是刑法中关于累犯的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一般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累犯的构成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其中有一个是过失犯罪,那就不构成累犯。其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最后,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之内。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与一般累犯有所不同。特别累犯的前后罪只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三类罪中的一种就行,不受被判处刑罚种类和前后罪时间间隔的限制。 简单来说,一般累犯有时间和刑罚种类等限制条件,而特别累犯主要针对特定的几类严重犯罪,只要再犯这些特定犯罪,就构成累犯。两者都是在量刑时会从重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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