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院不给被仲裁证据是否违法?


在探讨仲裁院不给被仲裁证据是否违法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法律概念。仲裁,简单来说,就是双方当事人根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而证据则是在仲裁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这意味着在仲裁中,证据的提供主要由当事人负责,但仲裁庭也有收集证据的权力。同时,在仲裁程序里,证据的交换和披露是保障当事人公平参与仲裁、充分行使辩论权的重要环节。 一般情况下,仲裁庭会按照既定的程序安排证据的交换,让双方当事人都能知晓对方所掌握的证据。如果仲裁院不给被仲裁证据,这可能涉及到是否违反仲裁程序规则的问题。不同的仲裁机构有各自的仲裁规则,通常这些规则都会对证据的提供、交换和查阅等方面作出规定。例如,仲裁规则可能会要求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当事人有权查阅对方提交的证据等。 如果仲裁院不给被仲裁证据,而这种行为违反了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那么从程序上来说,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规则,向仲裁院提出异议,要求按照规则进行证据的交换和披露。若仲裁院拒绝纠正其行为,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认为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该条规定,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仲裁院可能出于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考虑,对部分证据进行适当的处理,例如采取保密措施等。但即便如此,仲裁院也应该在合理范围内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辩论权,以确保仲裁程序的公平、公正进行。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仲裁院不给被仲裁证据就一定违法,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仲裁规则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