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房子公证给女方,但房产证是男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我和老公离婚时,房子公证给我了,可房产证还是他的名字。我现在有点担心,不知道之后会不会有麻烦,也不清楚接下来该怎么做才能保障我的权益,想了解下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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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房子已经通过公证的方式确定给女方,但房产证上仍然是男方的名字,这就涉及到房产所有权的确认和变更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公证的作用。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在夫妻离婚时将房子公证给女方,意味着双方通过公证的形式对房产的归属达成了一致意见,这种公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证明双方对于房产分配的约定是真实、合法的。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房产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是以登记为准的。虽然有了公证,但如果不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从法律上来说,房子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男方。 对于女方来说,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应该尽快要求男方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果男方拒绝配合,女方可以依据公证书和离婚协议等相关文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履行过户义务。法院判决后,如果男方仍然不履行,女方可以凭借生效的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过户手续。 此外,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女方还需要注意保护好公证书等相关证据,以防出现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关注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过户的情况,如果存在,需要先解决这些问题才能顺利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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