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财产房子写男方名离婚时怎么判?
我和老公婚后买了套房子,房产证只写了他的名字。现在我们打算离婚,不知道这房子会怎么判,是全归他还是有我的份呢?我很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这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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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对于婚后财产中房子写男方名字,离婚时的判决情况需要分多种情形来看。 首先,如果该房屋是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即便只登记在男方名下,一般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通常会按照均等分割的原则处理,但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比如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双方的经济状况等,进行合理调整。 其次,如果该房屋是男方父母出资购买,并且登记在男方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若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双方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对男方的个人赠与,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一般无权分割。 另外,如果该房屋是男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登记在男方名下,那么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女方有权要求分割。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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