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房产归女方但没过户,房产到底归谁?
我和前夫离婚时在协议里写明房子归我,可一直没去办过户。最近他好像有想法要处置这房子,我就很担心。我想知道在这种没过户的情况下,这房子法律上到底算谁的,我的权益能得到保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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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关于房产的归属要从不同角度来看。 首先,从物权角度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房产没有完成过户登记,从物权登记层面,房子在法律上还是登记在原来产权人名下。也就是说,若房产证上还是原来的名字,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来讲,原登记人在法律形式上仍是房屋所有权人。 然而,从离婚协议角度,《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离婚协议就属于这样一种合同,如果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那么协议本身是有效的。女方依据有效的离婚协议,对该房产享有债权请求权,即有权要求对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简单来讲,虽然没过户时从物权上房子名义上可能还属于原登记人,但女方有依据协议要求完成过户的权利。不过为了避免日后产生更多纠纷,比如原登记人擅自处置房产等情况,女方应尽快要求对方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房产真正变更到自己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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