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有更改吗?
最近在处理一些和婚姻财产相关的事情,对夫妻共同债务这块不太清楚。想知道现在法律在夫妻共同债务方面有没有做出什么改变,要是以后涉及到债务问题,能清楚该怎么处理,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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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没有修改。 首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夫妻共同债务就是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起去银行贷款买房,双方都签了字,那这笔贷款就是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丈夫以个人名义去超市买了日常家用物品欠了钱,虽然妻子没签字,但这是为家庭日常生活开销,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例如,丈夫自己偷偷借了一大笔钱去投资一个妻子完全不知情且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的项目,正常情况下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要是债权人能证明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那妻子可能也得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是说,离婚的时候,如果有夫妻共同债务,先用夫妻共同财产去还,如果共同财产不够或者财产已经各自分开了,那就夫妻双方商量怎么还,要是商量不拢,就可以让法院来判决。 所以,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时,要依据这些法律规定来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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