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院编外人员辞职赔偿多少?

我是医院的编外人员,现在想辞职,不知道按照法律规定,我会不会得到赔偿,能赔偿多少。我和医院签了合同,也不清楚合同里关于辞职赔偿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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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医院编外人员辞职赔偿问题时,需要分情况来看。一般而言,编外人员与医院是基于签订的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范和保护。 首先,如果是编外人员主动辞职,在通常情况下,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比如小李是医院编外人员,他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医院自己要辞职,那么医院是不需要给他赔偿的。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便编外人员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如果医院存在上述这些违法行为,编外人员因此提出辞职,医院就需要向编外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举例来说,小张在医院编外岗位工作了三年零四个月,他的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由于工作年限超过三年不满三年半,那么医院应支付给他的经济补偿就是3.5×5000 = 1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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