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因病辞职有什么赔偿?


首先,我们要明确在一般情况下,职工因病主动向单位提出辞职,按照法律规定,单位通常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这是因为经济补偿主要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或者一些法定情形下才需要支付给劳动者。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给予劳动者的一种金钱补偿,目的是对劳动者因为劳动关系变动可能遭受的损失进行一定的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比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性裁员)等情况。 但是,如果职工因病辞职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比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这种情况下职工提出辞职,单位就需要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此外,如果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例如,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