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关于超值抵押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做抵押业务时遇到了超值抵押的情况,不太清楚在《民法典》里对于超值抵押有什么说法。比如抵押物价值低于所担保的债权,这种情况是否合法,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呢?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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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值抵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超值抵押,简单来说就是抵押物的价值低于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原《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防止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 然而,《民法典》施行后,删除了这一限制。根据《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设定超值抵押。这意味着,即使抵押物的价值低于所担保的债权,抵押合同依然是有效的。这一改变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赋予了市场主体更多的交易自由。 虽然《民法典》允许超值抵押,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没有风险。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只能就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优先受偿,对于超出抵押物价值的债权部分,债权人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比如要求债务人用其他财产来偿还。 对于债权人而言,在接受超值抵押时,需要充分评估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谨慎决定是否接受超值抵押,以降低自身的风险。同时,债务人也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设定抵押,避免过度负债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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