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拿货币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我家这边要拆迁了,听说可以选择拿货币补偿。我不太清楚这个货币补偿是怎么算的,是按照什么标准来给的呢?有没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保障我们这些被拆迁人的权益?希望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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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对被拆迁人失去房屋及相关权益进行经济补偿。 在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为被拆迁人的权益提供了保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也就是说,货币补偿的金额主要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来确定的。 除了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外,根据该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还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是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也是一笔重要的补偿款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这充分保障了被拆迁人在评估机构选择上的参与权。被拆迁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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