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是怎么判的?
我和另一半感情出现了问题,正在考虑离婚。我不太清楚在民法典的规定下,法院对于离婚案件会依据什么来判决。是只要一方提出离婚就会判离,还是有其他的条件和标准呢?我想了解清楚,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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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法院判决离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这条法律规定了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的基本流程和判断标准。 首先,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意味着当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后,法院不会马上作出判决,而是会先尝试对双方进行调解,希望通过沟通协商,让双方能够解决矛盾,继续维持婚姻关系。调解是离婚诉讼中的必经程序。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里的“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关键条件。法律还列举了一些可以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与他人同居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里强调的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并且分居时间要连续满两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给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婚姻关系稳定性和当事人离婚意愿的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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