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探视强制执行可以申请几次?

我和前妻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她,可她一直不让我见孩子。我听说能申请探视强制执行,就想问问这能申请几次啊?我特别想知道有没有次数限制,要是没限制,我就打算多申请几次来保障我看孩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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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探视强制执行在法律上并没有设定明确的次数限制。探视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和未成年子女见面、交往等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就表明,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当一方拒绝履行探视子女的义务时,另一方为了确保自己探视权的实现,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举例来说,如果一方在法院判决后,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对方探视孩子,那么另一方就能够多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到探视权得到切实保障。不过要注意,虽然对探视强制执行没有次数限制,但在申请时也需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判决生效,其流程如下:第一步是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第二步是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三步是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概念: 探视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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