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不立案可以复核几次?

我去报案,警方说我的案子不予立案,我申请了复核,但不知道能申请几次复核。要是一次复核不通过,我还能不能再次申请复核呢?我很想弄清楚这个问题,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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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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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不立案复核次数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我们要理解几个关键概念。刑事立案,就是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而不立案复核,则是在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刑事不立案的情况,控告人一般只有一次申请复核的机会。也就是说,在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后,若对复议结果不满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这就是最终的救济途径了,并没有规定可以进行多次复核。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司法程序的效率和稳定性,避免案件久拖不决,同时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在合理的程序内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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