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九级工伤具体能赔多少钱呢?


在宜宾市,九级工伤的赔偿费用涉及多个项目,具体如下: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这是对工伤职工因伤残导致收入减少的一种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例如,职工本人月工资为5000元,那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是5000×9 = 45000元。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当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宜宾市,九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法律依据同样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假设本人工资还是5000元,那么该项补助金为5000×6 = 30000元。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宜宾市九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比如本人工资5000元时,该项补助金就是5000×10 = 50000元。 **四、其他费用** 1. **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2.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地方规定标准乘以住院天数计算,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 **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食宿费按照地方规定标准乘以人数乘以天数计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 **辅助器具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 6.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自理程度不同,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为30%),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